工傷意外保險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則有:
1、責任補償原則,又稱為無過失補償原則。
它包含兩層意義:一是無論職業(yè)傷害責任主要屬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個人,受傷害者應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;二是,雇主不承擔直接補償責任,由工傷社會保險機構統(tǒng)一組織工傷補償,而一般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和法院裁決。這樣做,既可以及時、公正地保障工傷待遇,又簡化了法律程序,提高效率。使雇主解脫了工傷賠償事務,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經營。按照這一原則建立工傷保險基本消除了雇主責任制的弊端。
2、風險分擔、互助互濟原則。
這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基本原則,首先是通過法律,強制征收保險費,建立工傷保險金,采取互助互濟的辦法,分擔風險。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,國家責成社會保險機構對費用實行再分配。這種基金的分配使用,包括人員之間、地區(qū)之間、行業(yè)之間的調劑,它可以更有效地解決社會問題。
3、個人不繳費的原則。
工傷意外保險由單位繳納,職工個人不繳納任何費用,這是工傷意外保險與養(yǎng)老、失業(yè)、醫(yī)療保險的區(qū)別之處。由于職業(yè)傷害是工作過程中造成的,勞動力的是生產的重要要素,勞動者為單位創(chuàng)造財富而付出了代價,所以雇主負擔全部保險費,如同花錢修理和添置設備一樣,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,這一點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識。